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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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许可证(旧称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包括网络游戏的研发、出版、运营和网络游戏币发放及交易服务等活动。
网络游戏出版单位的申请条件
— 明明商机无限,无证却寸步难行 —
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并依法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确定的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四)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流程】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应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申请条件
— 自己办理证件,操碎了“玻璃心” —
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依法经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确定的从事网络游戏经营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四)有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
(五)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以及管理技术措施,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流程】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以及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活动,应报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 不仅仅是“跑腿+代办”,提供更专业的解决方案 —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游戏服务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六)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及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的,除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内容审校制度、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
法律责任
— 重视资质安全,助力企业百年发展 —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开征求《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从事游戏服务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或网络游戏币发放、交易等活动,或者上线运营未经批准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视情况予以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的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游戏,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网络游戏内容违规处罚】出版、运营含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网络游戏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网络游戏广告推广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六条【出借、出租等许可证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投诉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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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
¥50000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988
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1988
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以及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9800
经营网络表演、演出剧(节)目、音乐、动漫、艺术品、展览比赛活动。